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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司商标续展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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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司商标续展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珠海吉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6 08:54:0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鼓励个人自主创业,开办自己的公司,所以,目前创业办公司的人越来越多,办公司就需要进行注册,但对于大部分创业者来说,要注册公司需要办理的手续,以及需要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不是很熟悉,自己操作起来是相当费心思和费时,会花费很大的精力,如果把精力放在注册公司的事情上,会耽误很多公司业务上的事情。如果找注册公司代办就方便多了,省心省时省力又省钱,何乐而不为。注册公司就是这样的一个公司,该公司可以提供注册公司全套的服务,注册公司运作正规、服务周到,是一家专业化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找注册公司放心又省心。

下面,注册公司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找注册公司代办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知识。一、找代理办理公司注册时,有关的文件必须由自己亲自签字,必须杜绝由代理公司给代签,以防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尴尬的事情,比如,如果让代办公司给代签了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以后如果公司变更,真正的股东和法人签字就不会被认可,给变更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找代办公司给注册,一定要找正规的公司,可以实地考察,也可以通过他们以前的用户了解,尤其要看看代办公司有没有有关部门发放的执照和证书,多方考察,因为只有正规的公司服务才有保障,收费也合理。

一个珠海商标注册完成后就可以一直永久使用吗?答案是否定的。商标也是有有效期的,所谓商标的有效期就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限定了商标的有效期。但是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同,有效期也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都是10年的有效期,包括中国。不仅世界各国的有效期不同,商标生效的起始日期也是不同的。比如法国是按提出申请日为起始日期,美国是按核准注册的日期为起始日期。

按照我们中国的《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算,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那么商标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办?如果不想注销商标的话就需要在期满前六个月或者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续展跟商标变更、商标转让一样,不会换发注册证,只是给一个证明。

虽然这样看上去商标是已经过期失效了,但是原有的《商标注册证》加上新发的商标续展证明一起表明了该商标处于法律保护的状态。而如果宽展到了仍没有进行商标续展,则商标局会注销其商标,尽管商标局不会回收其商标注册证。那么商标续展的宽展期有什么用?虽然是超出了有效期,但是还是一个有效的注册商标。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想入驻天猫,不过在看入驻流程的时候,流程表上有一个商标入驻,商标大家都知道是一个商家独有的象征。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的听到过,商标分R标和TM标,那这两种商标都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店家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两种商标。

首先我们先说TM标,TM标是正在注册中的商标的标志,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R标,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

R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TM商标和R标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是还没有正式建立的商标,后者已经归权利人所有了。需要注意的是TM标的优先使用权是建立在申请的时候所有审核都通过,如果审核过程中出现了资料不齐或者是和别的商标冲突,这种情况优先权就会顺位传递。

而R标就像是天猫的旗舰店一样,唯一且排他。爱店家提示大家,商标即使已经成功注册了,在天猫入驻的时候也有可能因为商标的问题呗驳回申请,比如和已经存在的大牌商标相似,和知名人士重名等等,还有就是商标不能是纯图片形式,希望店家的讲解能帮到大家。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珠海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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